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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草香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325-2号
案件名称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草香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草香庐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25-2号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54432263Y。

法定代表人:吴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荷花东路1号2号楼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94064M。

法定代表人:张世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草香庐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阳光路世纪阳光小区一期门面由南向北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F0EL5F。

法定代表人: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慧,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草香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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