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66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开龙,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开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徐开龙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开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