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62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水北新潮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集镇。
经营者:郝建洪,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北新潮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