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1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宜木构思家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五里街17号孚玉东路北侧。
经营者:高玉全,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县宜木构思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