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11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田桂,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申请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田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田桂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田桂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