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3106号之一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3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L7UT36。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社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XLP56Y。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受理。
2021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改变诉讼策略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