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96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东斯格瑞汽配商行,住所地辽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王桂格。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斯格瑞汽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林晓楠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