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文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3910号
案件名称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文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某公司;某集团文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10号 原告:青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文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文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