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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要塞丽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民初5093号
案件名称509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要塞丽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要塞丽海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509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丽海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立新路647、649号。

经营者:李宏波,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丽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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