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巳蛇百货销售商行,住所地:文峰区宝莲寺镇易商谷孵化器大厦众创空间A113。
法定代表人:张光耀。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巳蛇百货销售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