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13号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给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