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3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加油站,经营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平行路南西侧117号。
负责人:孔祥军。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