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3号 原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1楼。
法定代表人:鲁定尧,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秦,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多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朗霞街道新新村八字桥63号。
法定代表人:郭彩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谦永,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多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谦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