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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鹏与成都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3785号
案件名称董志鹏与成都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志鹏;成都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785号原告董志鹏,男,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鹏与被告成都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鹏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鹏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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