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98号之一被执行人:金顶顶,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顶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金顶顶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2020年4月9日至7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四次,冻结被执行人金顶顶的账户1个,因存款数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金顶顶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顶顶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其居住地的居委会基层组织,并查阅了电子卷,经查了解到,金顶顶无职业,有一子9岁,由其独自抚养,金顶顶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较为有限。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金顶顶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7月2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金顶顶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顶顶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金顶顶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金顶顶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顶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中金顶顶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金顶顶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