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686号申请人: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103号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洪山路17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勩,系该公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