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40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豫康同福商店,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康新城6栋48号。
经营者:丁运华。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豫康同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