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11号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某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张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