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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石临塑料制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石临塑料制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石临塑料制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51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石临塑料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下里周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874GX92。

负责人:周志钦,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石临塑料制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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