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63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泰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场,系李秋红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泰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