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邮编6312号。
HINTERBERGSTRASSE22[POSTFACH61],6312STEINHAUSEN,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LouisRoukine),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147-153号。
经营者:徐素霞,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牧石路23号。
经营者:詹利平,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建国北路135号。
经营者:陆建平,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482-484号。
法定代表人:黄章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咸胜强审判员 黄砚丽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顾丹丹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