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68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住所地涧西区310国道北侧市运交通物流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智伟。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