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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金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金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岳金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81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金荣,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岳金荣、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岳金荣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被告岳金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金荣、阿里广告公司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洁洗物品,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等。

2001年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纵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药皂、浴液、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牙膏等。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16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毕弘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提取快递包裹、在1688网上查看订单详情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及陈毕弘来到杭州市旁边门面上标示着“UCC国际洗衣”字样的店里。

陈毕弘从该处提取了一份单号为70166945114427的百世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全某管带回并封存在公证处。

2018年8月7日,陈毕弘与原告工作人员叶豹在公证处将上述封存在公证处的包裹包装拆开,查看实物后,叶豹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包裹内的实物进行了鉴定,鉴定后出具了《产品鉴定书》,结论为:以上规格、批次的产品经原告公司鉴定,为侵犯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上述鉴别结束后,陈毕弘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盒,由公证员进行封装,加贴封条。

公证员对上述过程中快递包裹的提取、拆封、查看、封装过程进行拍摄,并将封装后的物品交与陈毕弘保存。

2018年7月17日,陈毕弘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我的阿里”,点击页面中的“已买到的货品”,对“订单号183278600563789453”的订单进行操作,依次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显示驱蚊花露水、止痒花露水、花样清新3款六神花露水产品,单价均为5元/瓶,数量各4瓶共计12瓶,运费为0元,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为70166945114427,卖家为“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

点开上述订单详情中的“六神花露水喷雾香水清香型180ml/驱蚊/止痒/清香夏日贝贝正品包邮”商品链接,其商品橱窗栏及详细信息栏中均展示有3款花露水商品图片,其中30天内成交2044瓶,共23条评价。

2018年8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7345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拆封原告提交的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3款瓶装花露水各4瓶,瓶身上部的包装纸上印有“六神”,包装纸背面使用说明抬头分别为“六神喷雾花露水”、“六神止痒花露水”、“六神驱蚊花露水”,下方标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阿里广告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系1688网平台上涉案网店的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17年9月20日,于2018年12月14日注销。

被告岳金荣系“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的实际经营者。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和第1116603“六神”商标的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花露水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构成相同或近似;

上述三款花露水瓶身上突出使用的“六神”标识与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纵排)商标相同,与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

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7345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岳金荣作为实际经营者的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假冒商品。

涉案商品经原告鉴别属假冒产品,结合其售价远低于正品正常售价,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假冒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现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已注销,应当由其实际经营者岳金荣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岳金荣未向本院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岳金荣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商标价值、岳金荣经营的义乌市岚妙日用品百货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原告公证取证时显示的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相应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

3、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岳金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网店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并申请撤回第1、2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由被告岳金荣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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