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0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信达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6号。
经营者:梅玉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信达五交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