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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其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289号
案件名称付其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其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其龙,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其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付其龙购进明知是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42度陈酿白酒,在其个人经营的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望湖超市向姚某、刘某、龚某等人销售。

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90000余元。

2019年4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查获涉案的上述假冒白酒652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其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其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调取证据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移送书、案情报告、微信截图、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明、货运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姚某、刘某、龚某、陈某、韩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其龙的供述,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付其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付其龙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其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付其龙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其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所得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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