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976号之1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田爱军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南京市应天大街588号银桥市场二楼北区34号。
经营人:田爱军。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市银桥市场田爱军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