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封,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特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