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10104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莲花北苑社区莲池路24-9号经营者:**。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