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95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厚军,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