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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谢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谢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谢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8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谢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居委会沙埕428号。

法定代表人:谢日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谢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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