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3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得意厨具经销店。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卧龙街与永乐街交汇处东北方200米海联市场东院星舟量贩西。
法定代表人:申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得意厨具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