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会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28刑初141号
案件名称张会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会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28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强,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市,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市。

因涉嫌犯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慧敏,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强及其辩护人崔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飘安”商标注册人系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口罩,商标在有效期内。

被告人张会强未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口罩上使用“飘安”注册商标,并将该口罩于2020年1月23日以1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15箱,于2020年1月26日以1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22箱,于2020年1月27日以3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肖某5箱,销售金额共计59000元。

长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20年2月8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张会强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会强次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5月20日取得了被害单位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会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会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张会强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会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长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张三寨派出所证明,微信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谅解书;

证人张某1、肖某、张某2、牛某、张某3、李某证言;

被告人张会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会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会强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张会强退出违法所得5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会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退出违法所得,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张会强退出的违法所得59000元,应当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张会强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会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