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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海州区胡桃里酒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海州区胡桃里酒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海州区胡桃里酒吧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76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胡桃里酒吧,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15-9号。

经营者:姜涛。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胡桃里酒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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