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11号之二 原告:郑荣俊,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范明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平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成桥,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荣俊、范明丰与被告绍兴上虞平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郑荣俊、范明丰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荣俊、范明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荣俊、范明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