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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46号之二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家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申请执行王家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该判决,王家华应于该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元。

因王家华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苏酒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家华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运营商通过其身份证号码未查到实名认证的手机号而未能发送成功。

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执行依据中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查无此人而退回。

2、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牌照分别为皖A×××××和皖N×××××,本院已委托车辆属地法院办理了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3、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派员赴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河苑小区14栋1单元303室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王家华2年前租住,但其早已搬离,不知去向(本次线下查控,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4、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派员赴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长湖村沟南组进行实地调查,该村村委会汪书记称被执行人王家华长年在外地,家中房屋系其父母所建并实际居住,家中房屋因今年大水被淹后倒塌。

被执行人王家华父母称无王家华的联系方式,家中房屋确实已倒塌(本次线下查控,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5、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两次电话约谈申请人苏酒公司代理律师庞龙,向其通报了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家华的财产查控情况,苏酒公司代理律师庞龙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家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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