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8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迈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
被告:安新县金迈顿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张村村北(张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经理。
被告:冷金花,女,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口服装市场鞋城2楼212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迈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新县金迈顿鞋服有限公司、冷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