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工业园长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述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靖县和溪供销合作社佳勇门市,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经营者:黄佳勇,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上诉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靖县和溪供销合作社佳勇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