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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伟与卢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刘成伟与卢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成伟;卢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34号 原告:刘成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卢兵,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331002198602132534。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伟与被告卢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成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成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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