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83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磊,男,汉族,199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