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74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晶捷百货店,工商注册号32011460026199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景明佳园秋景苑3幢103室门面房。
经营者:葛某。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晶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