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638号原告:沈阳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明,系经理。
被告:沈阳唯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系经理。
原告沈阳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唯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芯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芯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沈阳芯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邰越群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刘 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