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潘利众兴中路电信代办点,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A)。
经营者:潘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潘利众兴中路电信代办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7月2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