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0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雷,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郭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缴12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