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44号 原告:清水县金果果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州合,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勇,男,汉族,住天水市清水县。
原告清水县金果果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果种植合作社)与被告谭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金果种植合作社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果种植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清水县金果果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清水县金果果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