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8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厂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源利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宋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邳州市源利鑫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