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98号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优倍日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32号3单元2层1号。
经营者娄德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与被告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优倍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