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5128号
案件名称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5128号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61栋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新辉。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5155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产品费用155元、律师费3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知名时尚按摩仪和美容仪生产销售企业,SKG为其旗下品牌,于2016年荣获广东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

SKG品牌自创立以来,成长迅速,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

同时,原告是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的医用蒸熏设备、按摩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电器美容仪器(特殊商品)、减肥腰带(特殊商品)、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助听器、奶瓶、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上述商标经原告公司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销量大,库存数量多。

原告为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者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遂成此诉。

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原告曾用名称“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变更名称为“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

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蒸熏设备;

按摩器械;

杀菌消毒器械;

电器美容仪器(特殊商品);

减肥腰带(特殊商品);

电疗器械;

理疗设备;

电子针灸仪;

助听器;

奶瓶;

矫形用物品(截止)。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了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日用百货、五金工具、厨房用具、服装、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等。

2019年10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林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被告经营的1688店铺“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名称为“正品SKG4098颈椎按摩器颈椎按摩仪颈肩按摩器颈椎按摩器现货秒发”的商品1件,价格155元(含运费5元)。

该产品链接中显示购买2台以上产品的价格为每台150元,30天内成交232台,评价0条。

2019年11月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林接收了百世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1621583493357,内有按摩器一个。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庭审比对情况: 原告商标: 被诉侵权产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原件1份、商标转让证明原件1份、(2019)沪长证经字第4031号公证书原件1份及实物1份、SKG官网截屏打印件1份、SKG旗舰店截屏打印件1份、视频光盘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打印件均已当庭接入相关网站予以核对,与网页一致。

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1张,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权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按摩仪,与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按摩器械)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说明书上突出使用了“SKG”标识,其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该标识与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本院认定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2530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合理开支)。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14元,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