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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成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成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金成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8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成朗,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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