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47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高鹏酒业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C5-28号。
经营者:吴兆琴,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高鹏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28日,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