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793号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笙竹村。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州屹嘉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好得家物资商城G区号楼1-378。
法定代表人:许玉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屹嘉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